上班睡覺被辭退能拿到賠償嗎?最近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正好判決了一起員工上班被公司辭退的案例,應該能給各位提供一些參考信息,詳情一起來了解下。
案件說明:
2017年4月,方某入職某軟件公司任職高級軟件工程師,月工資為20370元。雙方簽訂合同期限為3年,約定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據了解,該公司設置了睡眠艙供勞動者休息,方某多次在上班時間使用睡眠艙,時間在14—50分鐘不等。
2019年5月,該公司以“在過去的12個月內,多次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未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方某的勞動關系。
方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81480元(20370元×2個月×2倍)。雙方訴至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公司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循勞動紀律,方某在上班時間多次擅自無故脫崗睡覺,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方某則解釋,自己的崗位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準,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時間。經常晚上加班至凌晨,久坐引起身體不適,故會短暫使用睡眠艙休息,且并未影響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同時,他指出公司設置睡眠艙,注明懷孕或者身體不適的員工可以在工作時間進入睡眠艙休息,從未有規定禁止使用的時間。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區別于標準工時制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具有工作起止時間不固定、工作時長不確定等特點,這樣的特點導致企業無法對其工作進行常規的考勤,但企業可以制定某種靈活性的考核方式來對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進行管理和規范。
本案中,該公司并未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有明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紀律規定,因此以固定工作時間來約束勞動者明顯違反不定時工作制的立法本意,且工作結果是考察不定時工作制員工的重要指標,該公司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方某在職期間存在工作任務的延誤。
故員工身體不適稍事休息合情合理,該公司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法院判決其應向方某支付賠償金81480元。
工時制影響工作時間,所以討論午休時間之前需要先了解工時制。我國目前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
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2、不定時工作制
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3、綜合工時制
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工時制度。
注:如果雙方約定了標準工時制,那么員工的工作時間相對固定,其它工時制下員工工作時間則較為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