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廣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發布了《關于調整廣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標準的通知》。決定公產類住宅租金從每平方米4.0元,調整為4.5元,那最新規定一起來了解看看。
一、基準租金
(一)公產類租金
承租公產、經租產、無主代管產、拆遷代管產、逆產、封建產、外產等產別的公房住宅承租人適用公產類租金。
本類住宅基準租金從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月租金4.0元,調整到4.5元。該金額為平均月租金,具體計租方式詳見《公房住宅租金標準表》。
(二)政府代管的私產類租金
承租“雙代”房(內托產)、搶修代管產、托管產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的承租人適用私產類租金。
本類住宅基準租金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月租金7.3元計算。
本類住宅因征拆致使房屋產別變更為“拆遷代管產”的,不再執行私產類租金,應重新計算租金標準。
二、成本租金
成本租金標準從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月租金15.5元,調整到17.5元。該金額為平均月租金,具體計租方式詳見《公房住宅租金標準表》。成本租金高于市場租金的,按市場租金計算。以下情形適用成本租金標準:
(一)已參加房改的干部職工住房面積達到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下限但未達到上限,仍租住公房的。
(二)已參加房改的干部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面積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積超過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計租;未超過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的部分按基準租金計租。
(三)已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承租人租住公房的(不包括承租人或其配偶為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情形)。但承租人或其配偶只有一方領取了住房貨幣補貼的,則按一半面積收取成本租金、一半面積收取基準租金的原則計租。
承租人或其配偶所在單位停止發放住房貨幣補貼或因單位破產、撤銷而下崗等原因無法領取住房貨幣補貼的,其所租住的公房可按基準租金計租。
(四)無自有住房且只承租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對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以內的部分執行基準租金標準,超過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標準計租。
三、市場租金
市場租金標準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計收。以下情形適用市場租金標準:
(一)承租人或其配偶為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
(二)已參加房改的干部職工住房面積達到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因歷史原因仍租住公房的。
(三)有自有住房(房改房除外,下同)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仍租賃公房的、或無自有住房但租賃2套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積(承租面積與自有住房面積合計)15平方米以內部分執行基準租金標準,多余部分面積應當予以清退;對因產權無法分割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清退的,多余部分面積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租賃2套以上公房,但具有下列情形的,按1套公房計算:
1.所租賃2套以上公房的使用面積合計不足30平方米;
2.因拆遷安置原因原租賃公房拆分為2套以上公房安置,在應安置面積以內的;
3.2000年1月1日前,因未參加房改已租住2套公房的。
四、優惠租金
(一)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人員、支出型困難家庭,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經市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產)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1元的標準計算租金(以每戶為單位)。
(二)未參加房改,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點情況的承租人,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以內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計租。已參加房改,購房面積未達到其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下限,另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點情況的承租人,其租住的公房面積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積在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以內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上限的部分按照成本租金標準計租。
1.年滿60周歲且無子女(無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
2.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其贍養人、扶養人或被撫養人是殘疾、精神病患者等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特困人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成員,或被市政府認定為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三)持有效《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的公房住宅承租人,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1元繳納租金,多繳納的租金給予退還。
(四)2001年7月31日前離、退休的公房住宅承租人,其住宅租金暫不調整。
(五)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標準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承租人如符合本通知優惠租金條件的,則優先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
六、住房分配面積標準按照《關于省政府直屬機關房屋管理的暫行辦法》(粵府〔1983〕68號)明確的標準執行。
七、承租人發生變更或其適用租金的情形發生變動的,自發生變動的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本通知施行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按原合同約定執行,租賃合同期滿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新簽訂的租賃合同按本通知執行。
八、國家、省、市關于公房住宅租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調整廣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標準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