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個稅如何計算納稅?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和單獨計稅,哪種更劃算?希望下面的內容能給各位提供幫助,也歡迎大家收藏、轉發。
一: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合計數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合并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累計綜合所得收入(含全年一次性獎金)-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單獨計算納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規定,2027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單獨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其實不會計算也沒關系,在辦理個稅年度匯算時,您可以登錄個人所得稅APP,依次點擊【服務】-【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在“收入和稅前扣除”界面,點擊“工資薪金”欄右側提示框,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系統會自動計算出兩種計稅方式下的應退(補)稅額,比較一下,哪種劃算選哪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