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在對最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公開征求意見。那有關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最新標準,一起來了解下吧。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修訂任務來源于國標委計劃,項目計劃發布文件號:國標委發〔2024〕26號,計劃代號:20241835-Q-339。該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該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國家輕型電動車及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等。主要工作過程如下:
2024年4月,成立《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專家組,并于2024年4月25日召開專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工信部消費品司、科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應急管理部安全協調司、政策法規司,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質量監督司、標準技術司、認證監管司,國家消防救援局政策法規司等相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會議傳達了電動自行車標準修訂工作推進會會議精神,介紹了修訂原則,宣布了標準修訂專家組成員并簽署專家承諾書。
為了更有針對性地推動標準修訂工作,在專家組下設置6個專項工作小組,分別是:限制塑料件小組、防火阻燃小組、防篡改小組、北斗定位小組、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小組、電機功率限制小組。各專項工作小組圍繞本小組主要工作任務開展標準相關調研、編寫、驗證工作。2024年4~8月,各專項小組分別組織開展研討會40余次,組織電機功率限制、防火阻燃、限制塑料件試驗驗證10余批次,組織防篡改、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北斗定位功能調研10余次,為編制草案稿提供重要支撐。
(一)編制原則
該標準編制遵循“統一性、適用性、一致性、規范性”的原則,注重標準的可操作性。該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規定起草。
(二)主要技術內容
1.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主要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標志、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阻燃、塑料件、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安全監測功能、防篡改、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技術要求與試驗方法等內容。
2.該標準代替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與GB 17761—2018相比,除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整車質量要求,見6.1.3;
——更改了腳踏騎行功能的要求,見6.1.4;
——更改了電動機功率限值試驗方法,見6.3.3;
——更改了材料阻燃試驗要求和方法,見6.4;
——增加了塑料件占比要求和方法,見6.5;
——增加了北斗定位和動態安全監測要求,見6.6、6.7;
——更改了防篡改要求和方法,見6.8;
——增加了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要求和方法,見第7章;
——刪除了電氣強度;
——刪除了無線電騷擾特性等。
3.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及理由
限制塑料件 方面 :電動自行車中部分零部件由塑料等可燃易燃物制成,塑料件不僅涉及到電動自行車的外觀,更涉及到安全問題,因此引入了限制塑料件占比的要求。電動自行車塑料材質的零部件易燃不耐熱,一旦發生火情,塑料極易迅速燃燒,同時產生大量有害氣體。因此,結合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實際問題和自身特點,標準增加了電動自行車在非必要條件下不應使用塑料件的相關內容,經過充分討論和反復驗證,確定了電動自行車使用塑料材質的部件總質量與整車質量的占比及測試方法。
防火阻燃 方面 :為提高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性能,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要求進行加嚴,增加氧指數指標要求,并對其進行限制?,F行標準中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性能包括兩方面要求:防火性能和阻燃性能。其中防火性能采用GB/T 5169.11規定的灼熱絲試驗方法,阻燃性能采用GB/T 5169.16及GB 8410試驗方法,但標準中的灼熱絲試驗溫度低于750℃,低于一般火災條件下的火場燃燒溫度。本次標準修訂提高了電動自行車所用非金屬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要求,將電動自行車所用非金屬材料進行區分,考慮到紡織品、發泡塑料、電線電纜等與其他電氣部件應具有不同的阻燃性能要求,因此對這些材料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區別設置。電動自行車外形窄而高,起火后火焰蔓延更多表現為縱向蔓延,水平蔓延程度相對有限,故標準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垂直燃燒試驗方法,以符合電動自行車起火燃燒的實際情況。
防篡改 方面 :為進一步完善防篡改方面的要求,增加電動自行車篡改難度,便利防篡改檢查測試工作,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對防篡改要求進行了完善。經過對實際情況的調研,將防篡改細化為電池組防篡改、控制器防篡改、限速器防篡改三個方面。電池組防篡改要求電動自行車不應預留擴展車載電池的接口或線路,不應有外設電池組托架,并且應具有充電和放電互認協同功能,確保電池組與充電器或整車匹配后方可充電或騎行??刂破鞣来鄹囊罂刂破鞑粦O計為可通過剪線、跳線等方式修改,不應兼容多種電壓模式,應能識別電池組電壓,具有過壓鎖定功能,限流裝置不應留后門,且不應通過特定操作方法、解碼器、更換控制器等方式進行改裝。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不應具備修改功能。同時,增加了資料性附錄,給出了5大類防篡改示例。
北斗定位 功能、通信功能 方面 :為實現對電池組溫度、電壓、電流、車輛經緯度、速度、異常情況信息等關鍵參數的動態安全監測,增加了北斗定位、通信等功能。具體要求電動自行車應內置北斗定位模塊,安裝于不易損壞的固定部件中,支持UART(通用異步收發器)或SPI(串行外設接口)接口,至少可接收處理北斗B1C和B2a信號。通過衛星信號模擬器檢測,確保定位精度在30秒內不超過30米(95%)。定位模塊應具備動態安全監測功能,能夠采集、存儲和發送經度、緯度、速度、定位時間等信息,以及在無法采集動態位置信息或速度超限時發送異常情況信息報告。通信功能要求采用TLS加密的4G或5G公網通信模塊,發送動態安全監測信息、異常情況信息、電池組總電壓、溫度、電流信息及單體電池電壓等信息。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方面 :要求生產單位具備整車及關鍵部件生產能力、檢測能力及質量控制能力。具體包括:生產能力方面,需配備切割、彎曲、焊接、電泳工藝及工件連續傳送設備,確保設備加工能力與整車產能相適應。檢測能力方面,應具備執行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項目的能力。質量控制能力方面,應建立從關鍵部件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至出廠檢驗的全面質量保證體系。檢驗規則方面,包括型式試驗和生產一致性檢驗,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項目應依照規定執行。
電機功率限制 方面 :為提高電動自行車的行駛安全,需對車速進行限制,同時考慮到電動自行車必要的載重能力和騎行中可能存在的短時爬坡等實際需要,從技術前瞻性角度出發,選擇通過限制電機轉速、功率和轉矩來限制車速。通過理論計算和試驗驗證,新標準技術指標要求主要包括:對應車速25 km/h的轉速下電機功率應≤400 W;對應車速10 km/h時的轉速下電機轉矩小于或等于驅動力常數(225 N)與驅動輪半徑的乘積;電動機在額定轉速時的空載反電動勢數值應大于或等于車輛電池標稱電壓的90%;電動機電感值的差異系數Cv應小于或等于10%,規定標準試驗控制器的最大工作電流為25 A,從而確保在輸入電壓達到最大時,無論控制器采用何種操作,車速均不會超過25 km/h。
腳踏騎行功能方面 :對于是否使用、是否應保留腳踏騎行功能,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線上調查問卷,根據127267份調查問卷數據顯示:基本不用電動自行車腳踏裝置的有101181人(79.5%),偶爾使用的有9301人(7.3%),經常使用的有5991人(4.7%),不騎電動自行車的有10794人(8.5%)。大多數用戶認為電動自行車不需要保留腳踏裝置,有91379位用戶認為不需要腳踏裝置(71.8%),13447位用戶認為必須有腳踏裝置(10.6%),另外有22441位用戶表示都可以(17.6%)。為此,電驅動型電動自行車的腳踏騎行功能修改為可選,電助動型電動自行車仍應保留腳踏騎行功能。預計每年節約的生產成本超過10億元。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限制塑料件方面 :依托電動自行車頭部生產企業,組織開展3次試驗驗證工作,分別對電動自行車各塑料部件的質量進行了驗證。首先,對3家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6款樣車進行拆解,并對使用塑料材質的各個部件質量現場稱重,樣車涵蓋豪華款、小包款和簡易款電動自行車;其次,收集、測量5家企業電動自行車坐墊和輪胎的質量。組織相關企業和單位對測量結果進行10場次討論分析,最終形成電動自行車在非必要條件下不應使用塑料件,使用塑料材質的部件總質量不應超過整車質量的5.5%等相關內容,并根據試驗驗證結果和10場次會議討論分析驗證該部分內容的可操作性。參與驗證及討論的有雅迪、愛瑪、新日、小牛、九號、綠源、小刀、立馬、金箭、鳳凰、五星鉆豹、極核、綠佳、綠能、踏浪、小鳥、邦德富士達、錢江、五羊本田、春風動力、星恒、美團、滴滴青桔等23家電動自行車和電池生產企業。
防火阻燃方面 :依托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所屬材料阻燃試驗室的專業人員團隊和材料對火反應測試設備,組織開展100余次試驗驗證工作。共收集到來自6家車輛生產單位的40余種、60余件試驗樣品,種類包括高分子塑料件、紡織物、泡沫塑料和電線電纜,既有車輛使用的非金屬材料原始部件,也有按照標準尺寸單獨制備的試驗樣品。驗證試驗結果表明目前標準中設置的技術指標合理可行。
防篡改方面 :依托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無錫市檢驗檢測認證研究院、北京鐵路檢察院、雅迪、立馬、綠源等單位,組織開展多次線上/線下研討會,赴湖北、福建、北京等地實地調研,拆解典型整車開展研究等。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將防篡改部分細化為電池組、控制器、限速器三方面防篡改要求,并進行詳細調研和討論,形成了防篡改相關條款內容。為更好的指導防篡改檢查檢測工作,明確防篡改的常用形式,收集并整理了市場監管部門在質量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典型篡改案例,形成防篡改示例,列為資料性附錄供參考使用。修訂后的防篡改部分內容完善詳實,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方面 :依托北斗服務提供商、電動自行車企業、管理服務平臺運營商和專業檢驗檢測機構等,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北斗定位應用有關技術的試驗驗證工作,包括北斗定位相關技術功能實現、性能指標檢測等,并根據試驗的結果驗證本標準相關要求可操作、可實現、可執行。提供試驗驗證情況的單位有華大北斗、武漢夢芯、美團、意義科技、雅迪、愛瑪、小牛、工信部電子五所、中國測科院、中認北斗等。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方面 :組織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和相關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共同進行了四輪分析研討,認為車架切割、彎曲、焊接和電泳工藝所涉及的生產設備,以及檢驗規則中檢測設備的要求可滿足、可實施。參與驗證分析的單位有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中汽認證中心、雅迪、愛瑪、小牛、立馬等。此外,起草組還赴江蘇、天津等地,現場調研企業生產工藝過程,包括車架切割、彎曲、焊接和電泳工藝等,調研的企業有雅迪、愛瑪、小牛、新日、新蕾等。
電機功率限制方面 :組織相關專業院校、檢測機構以及相關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開展了7輪試驗驗證工作,試驗指標主要包括功率、轉矩、反電動勢、電感等,試驗結果顯示:目前標準中設置的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低速運行時轉矩、空載反電動勢、電感值差異系數等技術要求合理可行。測試18臺樣機的驗證試驗結果為:電動機驅動電動自行車以25 km/h運行時對應的額定轉速下,90%以上電機輸出功率≤400 W;控制器限流25 A時,對應10 km/h低速運行5 min,電機輸出轉矩范圍大部分處于驅動力常數(225 N)與驅動輪半徑的乘積范圍內;反電動勢與電池標稱電壓之比≥90%的樣機占比約為83.3%;電感值的差異系數Cν大部分處于1.5%—6.5%范圍。參與試驗驗證的單位有清華大學、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國家中小電機質檢中心,無錫電動自行車質檢中心,以及雅迪、愛瑪、鳳凰、綠源、小牛、安乃達、普源等生產企業。
綜上,新標準修訂稿設置的技術指標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強。
該標準符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在標準體系中有明確位置。電動自行車領域目前已發布《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 43854—2024)等強制性國家標準,新修訂的GB 1776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將與這些標準協調配套。
國際方面,ISO/TS 4210-10:2020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Part 10: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 (EPACs)(自行車安全要求 第10部分:電動助力自行車 (EPAC) 安全要求)規定了兩輪電動助力自行車、完全組裝的 EPAC 和組件的設計、標記、組裝和測試的安全和性能要求,以及發動機電源管理系統、電路(包括充電器)的要求和測試方法,用于評估 EPAC 的設計和組裝以及具有安全功能的系統的子組件。歐盟EN 15194:2009+A1:2011《自行車-電動助力自行車 -EPAC 兩輪自行車》、日本JIS D9115:2009《電動助動自行車設計指南》等標準根據其地區情況提出了要求。此次修訂查閱了這些標準的相關內容,同時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設置了相關技術指標。
國內方面,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圍繞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鋰電池、充電器、輪胎、制動襯片、整車線束等關鍵部件發布了一系列相關標準。其中,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2296—2022)均于2022年正式發布,兩項標準相互配合、協調。電動自行車電池相關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 43854—2024)已經發布,該標準適用于符合GB 17761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單體和電池組。
無。
考慮到本標準定義的電動自行車在整車質量要求、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功率限值試驗方法、材料阻燃試驗要求和方法、塑料件占比、北斗定位和動態安全監測要求、防篡改、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方面有較大優化和提升,目前社會上主流的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水平還有待提高,產品技術改造轉型升級需要一定時間和成本投入,急需盡快實施本標準來規范企業生產行為,故建議本標準自發布至實施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同時本著節約資源原則,給予庫存產品一定的消化時間,故在標準第8章規定:對于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出廠或者進口的產品,本文件實施之日起3個月后開始實施。
違反標準執法的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等。
該標準為自主制定,并且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有影響。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以技術法規的名義由WTO辦公室向WTO TBT秘書處通報。
該標準是對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修訂,該標準實施后,廢止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無。
本文件適用于電動自行車,即:以車載電池作為主要或輔助能源,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1.強制性標準修訂的必要性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綠色、便捷的出行方式,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青睞。據統計,截至2023年4月,我國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已達到3.5億輛左右。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已于2018年5月1日發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代替標準GB 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作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依據,同時也是歷年來電動自行車開展國家質量監督抽查的檢測依據。
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頻繁著火引發的火災事故,造成了多人傷亡,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受到了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同時,近年出現的篡改控制器限速器、使用非原裝電池充電器、使用高功率電機、事故車輛難以識別追溯等情況增加了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和事故處理難度,原有標準無法加以有效規范和引導,因此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亟待修訂。
2.強制性內容
本標準內容全文強制,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主要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標志、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阻燃、塑料件占比、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安全監測功能、防篡改、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方面的要求和試驗方法。
3.標準發揮的積極作用
本標準的修訂是為規范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技術要求,為電動自行車產品檢驗提供更完善的標準依據和試驗方法,同時對電動自行車的設計、生產和使用提供更好的技術指導。新標準與電動自行車安全相關的其他強制性國家標準保持協調一致,提高電動自行車安全水平,規范行業競爭秩序,推進產品認證工作和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安全技術水平方面,該標準通過確立嚴格的技術指標和安全規范,確保電動自行車在設計、制造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助于減少因技術缺陷或操作不當導致的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規范行業競爭秩序方面,該標準作為行業發展的指南和準則,有助于消除市場亂象,防止惡性競爭和價格戰的發生,維護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同時,標準的實施也將促使企業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推動行業整體的升級與轉型。
在產品認證方面,該標準作為后續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主要依據,通過提供詳細的技術要求,便于CCC認證工作的順利實施,有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信任度。同時,認證體系的建立也將促進企業在產品研發和生產過程中更加注重質量和技術創新,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