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作廢嗎?“滿減”“打折”活動中銷售的商品如何開票?有以上疑問的朋友,可以來看看官方答復。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后,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以上說的都是商業折扣,均應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收入。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即,第一行正常開具,第二行在金額稅額處以負數體現折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于增值稅而言,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故買家支付尾款,除特殊貨物外,商家應在貨物發出的當天確認增值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