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發布了《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啟動專項實施辦法》的通知。有需要了解的網友,就來看看吧。
第一條??為加快集聚優秀留學回國人員來津創業,發揮留學回國人員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關于支持留學回國人員來津創業 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若干措施》(津人社局發〔202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啟動專項,是指留學回國人員來津創辦,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政府部門給予專項啟動資金支持的創業項目。
創業啟動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好中選優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三條??市人社局是創業啟動專項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項目評審、資金撥付、成果總結、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人社局是本區域內創業啟動專項的責任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申報、匹配資助、資金監管、效能評估等工作。
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是創業啟動專項的經辦部門,主要負責對各區人社局申報材料的復核、匯總和上報等工作。
第四條??創業啟動專項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分為初創型和潛力型兩個類別,初創型啟動專項每年資助一般不超過10家企業,潛力型啟動專項每年資助一般不超過10家企業。
第五條 ?初創型啟動專項主要支持留學回國人員來津創辦不滿3年的初創企業,對入選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金支持。
潛力型啟動專項主要支持留學回國人員來津創辦不滿6年的高成長性企業,對入選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以及元宇宙、腦機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機器人等未來產業企業。潛力型啟動專項先行支持年納稅額超過5萬元的企業。
第六條 ?入選初創型啟動專項的企業可以繼續申報潛力型啟動專項支持,資助資金就高且不重復享受。
第七條??創業啟動專項申報人應當在國(境)外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一年以上訪問學者、博士后工作經歷,未獲得市財政同類型項目資助。
(一)申報初創型啟動專項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性技術,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2.企業注冊時間不超過3年,正常運營,企業產品市場前景良好。
3.申報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所持股權不低于30%或為企業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東。
(二)申報潛力型啟動專項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性技術,企業擁有成熟的經營管理團隊。
2.企業注冊時間不超過6年,正常運營且成功帶動5人就業,核心技術處于國內先進水平,產品市場前景良好。
3.申報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所持股權不低于10%或為企業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東。
4.企業表現出較高成長性,近兩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5%。
第八條??對于創業企業核心技術特別先進、成長潛力特別突出的申報人,可以適當放寬企業注冊時間、本人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比例等要求。
第九條??申報創業啟動專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啟動專項申請表。
(二)個人資質證明,包括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材料復印件。
(三)擁有專利、軟件著作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復印件。
(四)申報人在津創辦企業的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創業計劃書、財務報表、完稅證明等材料復印件。
(五)申報人關于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以及違反保密約定、競業禁止、兼職取酬限制等情況的承諾書。
(六)其他證明申報人滿足申報條件的材料。
第十條??創業啟動專項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申報。市人社局印發通知,申報企業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區留創園或區人社局。
(二)初審。區人社局(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區留創園)進行初審,確定材料真實、符合申報條件后,在規定時間內報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
(三)復核。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人社局。
(四)評審。市人社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并提出資助名單。
(五)撥付。市人社局組織入選企業簽署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啟動專項資助協議,按照有關規定劃撥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創業啟動專項所需資金列入市人社局部門預算。資助經費可以用于企業技術研發、設備采購、團隊建設等運營事項。企業使用資助經費應當設立單獨科目、單獨記賬,確保經費使用依法合規、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獲資助企業在獲得資助一年內,向所在區人社局書面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和主要工作成果。區人社局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效能進行評估,并將相關情況和評估報告報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檢驗專項實施效果。
第十三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社局追回資助經費,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申報時簽署的承諾書且拒不改正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
(三)申報時已獲得市財政同類型項目資助的。
(四)無力履行或拒不履行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啟動專項資助協議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