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已于近日發布。那有關“三支一扶”最新的補助金政策,下面就來看看。
(一)為進一步做好全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以下簡稱“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規范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1〕9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社〔2021〕20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三支一扶”計劃,是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募、自愿報考、組織選拔、統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選派一定數量高校畢業生,到基層主要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幫扶鄉村振興等服務。
(三)本辦法所稱“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為支持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劃而安排的補助資金。
(四)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劃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中央財政對招募計劃內“三支一扶”人員的部分工作生活補貼和參加社會保險等費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費、開展專項培訓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省級財政負責招募計劃內“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的省級承擔部分,以及體檢費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開展省級培訓費用、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劃招募必要的工作經費等。
市、縣(市、區)財政負責招募計劃內“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地方承擔部分,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服務期滿離崗培訓費用,以及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劃必要的工作經費等。
(五)“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堅持“統一管理、科學分配、規范使用”的原則。
(六)省財政廳是“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的省級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會同省人力社保廳制定“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會同省人力社保廳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將中央下達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安排省級補助資金,及時下撥補助資金,并同步下達資金績效目標;
3.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指導省人力社保廳及各地財政部門開展“三支一扶”計劃績效管理工作。
(七)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組織實施全省“三支一扶”計劃,并協助省財政廳做好“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牽頭實施“三支一扶”計劃,組織開展“三支一扶”計劃招募工作。開展“三支一扶”計劃實施情況監督管理,對各地服務期間流失率、期滿就業率、政策落實情況、培訓實施情況、日常組織管理工作情況、信息系統更新情況等進行跟蹤調度,監督抓好落實,提升工作質量;
2.會同省財政廳測算我省“三支一扶”計劃年度所需資金,提出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建議,并按程序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申請中央補助資金;
3.對各地開展“三支一扶”計劃工作實施績效管理;
4.會同省財政廳監督各地“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一次性安家費發放、參加社會保險、組織開展培訓等情況;
5.組織實施“三支一扶”人員省級培訓。
(八)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劃撥和監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有關規定,可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力社保部門)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地區補助資金管理細則;
2.負責本地區“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及監督;
3.負責本地區“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一次性安家費發放、參加社會保險、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情況的監督;
4.指導同級人力社保部門按要求實施本地區“三支一扶”計劃績效管理工作。
(九)市、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三支一扶”計劃,并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做好“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三支一扶”計劃和資金使用,落實“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以及一次性安家費發放、參加社會保險、組織開展崗前、在崗、服務期滿離崗培訓等工作;
2.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本地區“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3.具體實施本地區“三支一扶”計劃績效管理工作。
(十)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央下達我省招募名額,統籌考慮各市地區特點、鄉鎮數量、基層實際需求、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各市、縣(市、區)“三支一扶”計劃招募名額,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年度“三支一扶”計劃實施方案。
(十一)省人力社保廳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專項培訓計劃,制定專項培訓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二)“三支一扶”人員在崗期間的工作生活補貼,按照基層服務單位所在地鄉鎮機關或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錄用(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
(十三)對在崗服務的“三支一扶”人員的工作生活補貼,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1.2萬元予以補助,省財政按每人每年以上一年度全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扣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后的40%予以補助,剩余部分由當地財政承擔。
(十四)“三支一扶”人員的工作生活補貼按月發放,離職后次月起停止發放。
(十五)對每名新招募且在崗服務滿6個月的“三支一扶”人員,由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安家費3000元。
(十六)“三支一扶”人員要參加崗前培訓、在崗脫產培訓或離崗培訓,確保每人每年參加培訓不少于5天,培訓費用支出按照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十七)“三支一扶”計劃省級專項培訓項目,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達的培訓指標,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予以補足。
(十八)“三支一扶”人員體檢費用參照省級公務員招錄體檢同等費用標準確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省人力社保廳每年向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詢價后擇優確定。
(十九)負責工作生活補貼和一次性安家費發放的縣級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按月制作發放明細表,并于每年年底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力社保部門。
(二十)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應加強“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用,將其作為“三支一扶”人員身份確認、日常管理以及補貼發放的重要平臺,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及時錄入并更新“三支一扶”人員基本信息、崗位分配、培訓情況、日常考核、期滿考核、獎懲情況、補貼發放、期滿去向等信息,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相關信息。
(二十一)各級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確保“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準確、撥付及時、管理高效。
(二十二)“三支一扶”計劃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采取“當年按計劃下達,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
“三支一扶”計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照中央下達的當年度招募計劃、上年度招募人員在崗情況、補助標準、專項培訓名額等因素進行測算,提出預算申請。省人力社保廳負責提供全省當年度招募人數、上年度計劃內實際招募人數、上年度招募仍在崗人數、上年度專項培訓計劃執行情況等,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省財政廳負責按照補助標準和省人力社保廳提供的有關數據審校“三支一扶”計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申請金額。同時,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結合上年度招募計劃完成情況、上年預算情況等,提出上年資金結算方案,并于當年6月15日前將當年預算申請和上年資金結算方案聯合上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二十三)省人力社保廳審核各地當年在崗人數、上年度招募仍在崗人數。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后,根據省人力社保廳核實后的當年在崗人數、上年度招募仍在崗人數等核定各地“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會同省人力社保廳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本年度補助資金下達各地。
(二十四)省財政廳按照相關規定提前下達中央財政和省財政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其中,提前下達中央財政補助預算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二十五)各級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管理。年度未支出的“三支一扶”財政補助資金按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二十六)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年度預算結束后,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各設區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將本轄區的績效評價結果審核匯總并上報省人力社保廳。省人力社保廳對各設區市自評結果審核匯總,形成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招募名額依據。
(二十七)各級財政、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和評估,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三支一扶”計劃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建立健全信息反饋、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對存在補助資金到位不及時、資金使用浪費、虛報冒領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方,將減少或暫停分配以后年度的計劃招募名額。
(二十八)各級財政、人力社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撥付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人員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十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后續根據國家最新規定執行或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