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單位上班時,有時候會面臨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往往勞動者會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處于被動地位,但是如果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的做法不滿意的時候是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的。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勞動者個人的原因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多勞動者做出補償,一般常見的有勞動補償金和賠償金,那么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勞動補償金,即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在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
勞動賠償金,即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賠償金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強調的是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
1.勞動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勞動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