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動者經常會把勞動賠償金和勞動補償金弄混淆,其實這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勞動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勞動補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所以無論是在那種情況下勞動者對于解除勞動合同不服時都可以像相關部門咨詢了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賠償金,就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賠償金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強調的是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非法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為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具有懲罰性質。兩者不可以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