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肺炎疫情影響,很多企業的員工都不能按時返崗,因此大部分的員工只能在家辦公,企業的效益也會受到影響,所以有的企業想要給在家辦公的員工降低一定的薪酬,那么這樣做是否合法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武漢市發布的企業疫情防控勞動關系法律服務指南。
因為疫情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履行義務,應該如何處理?涉外企業如何辦理不可抗力證明?近日發布的《武漢市企業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和穩定勞動關系法律服務指南》,對相關問題一一作答。
《指南》由武漢市總工會、武漢企業聯合會、武漢市工商聯聯合委托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編寫,對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和穩定勞動關系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優惠政策逐一梳理并詳細解答。
《指南》的回答是,首先需明確一個概念,在家辦公,也是辦公,勞動者也提供了勞動。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對于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的工資,如果企業與員工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應該按照員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資。但是,有些企業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企業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因為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一些困境,向員工說明情況,員工自愿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
對于因為疫情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履行義務的企業,《指南》建議企業應該盡快起草書面告知函,提供有關疫情的證明(如當地發布的延遲復工的公告、通知等),并與對方協商,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者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合同當事人都應及時采取措施降低損失。對于已經發生損失的分攤,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尋找調解機構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