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開始全國既要執行新的民法典,離婚也出現了重大調整,設立了離婚冷靜期。很多網友都不明白為什么要設立這個離婚冷靜期,這不是干擾婚姻嗎?如果在離婚冷靜期遭遇了家暴的話要怎么辦呢?這些問題別人早就考慮好了,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冷靜期納入到民法典法條中,不是突發奇想,是來源于司法實踐。
司法實踐中我們認識到很多時候是沖動離婚,但經過一次破裂,雙方冷靜后可能會更好地珍惜對方,設置冷靜期是有必要的。
我們處理的很多司法案件中,兩個相愛的人往往因為一件事情就賭氣?!拔也荒芨氵^了,我要跟你離婚。”另一方絕不示弱,“離就離!”一方有所呼,另一方有所應,誰也不甘示弱。以最痛快的方式到民政部門離婚,婚姻關系終止。事后再過了一兩個月,可能彼此的那些好處,兩人之間的那種甜蜜可能就浮現出來了。
但是這個時候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再沒有回旋的余地了。但人是有情感的,夫妻之間那種親密,從相識、相知到相戀,最后結婚,一定是有一個過程,一定是彼此認可的過程。當矛盾淡化之后,更多的是情感的回味,情感上的這種升華,可能就很后悔。所以我們覺得再婚有的時候匆匆忙忙,但再婚之后還惦記著前任的好處,帶著這樣的心情,再婚的時候一定也是不穩定的。
從司法實踐當中,我們認識到很多的時候是沖動離婚,如果能夠在沖動之后,還能有機會讓離婚沒有任何痕跡,有一個冷靜期后,可能就不存在復婚的情況。夫妻關系經過一次破裂,兩個人經過冷靜和思考,能夠更珍惜對方,我覺得這個是有必要的。
與離婚冷靜期相伴的爭議是,如果有家暴等情況,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否會使受暴者遭受更大的傷害?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回應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于協議離婚的情況,對于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
也就是說," 離婚冷靜期 " 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適用該條規定的 " 離婚冷靜期 ",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重婚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從而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根據民政部印發的《通知》,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述通知有兩個 "30 天 ",一個是冷靜期,另一個則是冷靜期屆滿后的 "30 天 ",在這第二個 "30 天 " 內,如果沒有到民政部門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則視為撤銷。
當然,如果雙方都明確要離婚,在第二個 "30 天 " 內,可以帶好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通知》明確表示,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