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市民登陸武漢城市留言板提問,產假延長后單位工資是按什么標準發放呢?到底是根據出勤還是按基本工資發?有類似疑問的朋友不少,那市人社局就該問題進行了答復,各位不妨來了解看看。
武漢市人社局回復稱, 根據《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省政府令第329號)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該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即生育津貼)。
如與用人單位就產假工資等事項發生爭議,您可向企業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產假和年假并不沖突,產假休完依然可以休年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參考案例
黃民初字第11399號勞動爭議判決書(2015)
雖然張某在2014年和2014年休產假,但依照法律規定,仍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某公司稱,在產假期間不用安排年休假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注意事項
員工請病假超過一定期限,就不再享有帶薪年假了。具體的期限是:1-10年員工,病假超過2個月;10-20年員工,病假超過3個月;20年以上員工,病假超過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