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既然可以成立,當然也就能夠終止,而這里的終止實際上也就是我們說的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終止的時候當然也有一定的條件。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導致收養關系終止呢?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一致,同意解除的。但應當注意的,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收養、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如果養子女不同意的,雙方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1、收養當事人自愿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而使得收養關系解除。應當注意的,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為未成年人的,應當有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收養人、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時,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的,應由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持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2、訴訟解除收養,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收養關系當事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一致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養子女和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由他們協商確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