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看到有人詢問,失業期間養老保險斷繳還能補繳嗎?社保繳滿15年是不是就可以不繼續繳費了?針對大家的提問,這次就來做個詳細的解答,希望能給各位提供幫助。
養老保險斷繳已經不可以補繳了。
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制度規定,失業期間,已斷繳部分不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為個人辦理補繳手續。
養老金發放遵循多繳多得原則,若累計繳費年限減少,則發放待遇也會相應降低。
不建議不繳。如果還在工作,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即使社保繳滿了15年,只要存在勞動用工關系,就要依法參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而且,依法依規繳納社保才能更好地享受社會保險制度給予的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當勞動者年老、生病、生育、工傷或者失業時,將得到相應的保障。
當然,以個人身份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是可以選擇繳費滿15年后就不再繼續繳納社保費的,但是,退休以后養老待遇會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