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微信辦公算加班嗎?該問題在網上引起了網友的討論。實際上,法院也判過這樣的案例,那判決結果和理由,一起來了解下吧。
微信工作超出簡單溝通范疇屬于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法院認為,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開展工作等情況并不鮮見。
對于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工作而否定加班,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
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軟件工作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軟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