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只有基礎工資的后期有勞動爭議的怎么辦,關于勞動合同上只有基礎工資如何解決呢,關于這點,不少市民詢問,以下是全文。
勞動合同只寫基本工資是可以的。企業內部另增加的考核獎金、崗位工資等可以不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績效考核方案及績效工資。如果因為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發生糾紛,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
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最低工資對企業來說,最直接的好處就是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都是以合同簽定的工資來作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的,簽定的基本工資低,付的加班費也就會少。另外還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一,可以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多勞多得本來就是分配的基本原則,如果定死了工資,那大家的積極性就不高了。二,可以提高勞動者的工作效率以及成品率,如果大家都是一樣的工資,那產品不合格,或者合格,都不關工人的事,那么產品做得好不好,都跟勞動者無關了。三,可以提高勞動者之間的競爭意識,只有多勞,才能多得,只有做得更好,才能比同崗位的人工資更高。綜上所述,只約定基本工資,對公司來說,更能實行績效掛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