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哪些情況下不能休年假?公司春節假期推遲上班等于休年假嗎?剛入職能否情年假?對以上三個問題存在疑問的朋友,一起來看看政策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吧。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不享受當年的年假需要符合五種情形:
1、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于年假天數;
2、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并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同時,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 “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結合具體情形確定。
首先不能否認公司享有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權利,但應當提前通知員工延長春節假期進行年假安排的事宜,同時應考慮員工本人意愿。
其次,年休假是帶薪假,休假過程中公司務必發放工資。以上兩個條件如果同時具備,春節晚上班可以等同于安排年假,但如果缺少其一,更容易被看作是一種公司福利,而不是安排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