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十堰市人民政府最新消息,發布了十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控通告。下面小編便為大家帶來通告詳情,包含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類型等。
禁燃區為市規劃區內中心城市集中連片建設地區及其周邊控制區域。南部以316國道南側連綿山體為界,西部以柏林鎮轄區為界,東、北部以市區行政轄區為界,區域面積共計388平方公里。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為《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規定的Ⅱ類(較嚴)、III類(嚴格)燃料組合,具體如下。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1、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
2、禁燃區已建成各類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應當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3、本通告規定的是常規燃料燃用,不包括工業廢棄物、垃圾等。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照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管理。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對于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本通告由茅箭區、張灣區人民政府及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2、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組織街道、鄉鎮加大動員和檢查力度,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3、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發生冒黑煙和煙塵擾民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現象,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排放標準要求。
4、各地要加強民用煤制品的監督管理,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飲服務場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鼓勵使用太陽能、電能、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清潔能源或者依托周邊已有熱電機組實施集中供熱;推進農村清潔能源的替代和開發利用。
5、市生態環境、發改、經信、財政、市場監管、住建、城管執法、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推廣力度,嚴肅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要求的行為。
6、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供應單位應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進度,提供穩定、安全、優質的保障服務,滿足禁燃區內清潔能源的供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