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丟了,可以讓公司再補一份嗎?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針對網友提出的熱點問題,一起來了解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說明吧。
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未規定勞動合同文本丟失的具體處理辦法。《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若勞動者本人保存的勞動合同遺失,可與用人單位協商,采取復印用人單位保存的勞動合同文本并由雙方簽字蓋章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等方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