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步入職場的朋友提問,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幾天告知單位?今天就來跟各位重點講講有關試用期的那些事,這些規定和陷阱一定要注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條款中的試用期滿月工資,應理解為轉正后的工資標準。
1、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或者重復約定試用期。
2、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
3、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試用期約定較低的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便以各種理由解聘,“假試用,真使用”。
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約定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試用期有不同的時限限制,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期間,應正常繳納社保,工資水平不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說明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