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的勞動合同丟了怎么辦?除了勞動合同還有哪些可以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希望各位看到下面的內容后,能給你提供幫助。
若勞動者本人保存的勞動合同遺失,可與用人單位協商,采取復印用人單位保存的勞動合同文本并由雙方簽字蓋章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等方式處理。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留存。如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的維權難度。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