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北京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認定和審核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公告。那最新的政策內容,先來看看吧。
第一條 為提升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規范就業狀況報告與審核工作,根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23〕181 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應當嚴格履行申請、報告、審核、公示等程序。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制度;經辦部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推進信息化建設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復核工作,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即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工作。
第五條 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的初次進京隨軍家屬,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后,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現靈活就業并辦理個人就業登記滿30日;
(二)通過勞動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
(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停止靈活就業的;
(三)社會保險補貼期滿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情形。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如實報告就業狀況。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狀況報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和勞動收入等,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每3個月應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告變化情況。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就業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報告就業狀況。
第十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狀況審核工作,有條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輔助核實就業狀況。初次申請人員全部審核,對補貼期限長的重點人員每年審核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一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建立日常審核與重點審核相結合的就業狀況審核制度,提升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狀況審核質量。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采用數據比對、資料查驗、電話查詢、實地走訪等方式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向靈活就業人員反饋審核結果。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辦機構應在線上公示審核結果,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服務機構內線下公示審核結果,線上線下應同時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審核結果公示包括通過審核人員的基本情況、就業地點、工作內容等,不得公開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承諾申請材料和就業狀況報告的真實性,配合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相關就業信息。
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應采用調閱記錄、電話核實、實地走訪等方式,檢查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狀況審核工作質量。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就業狀況審核的行為。
第十八條 通過主動核查、接受舉報等方式發現就業狀況真實性存在問題的,應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暫停社會保險補貼并告知本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就業狀況。經核實不符合享受條件的,停止發放并追回被騙取的社會保險補貼。經核實仍符合享受條件的、恢復并補發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九條 對于未按規定按時報告就業狀況的,暫停發放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可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恢復發放社會保險補貼,并報告就業狀況。經核實符合條件的,自提出申請當月恢復發放。
第二十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一)未按規定程序審核就業狀況的;
(二)未按規定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資格的;
(三)未按規定受理舉報、投訴的。
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