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臨時救助辦法》已于本月發布,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有關臨時救助的最新政策規定,歡迎了解。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精準性和時效性,更好發揮臨時救助救急難、托底線作用,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區民政部門是審批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審核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發現報告、救助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
區民政部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審批,并加強監督指導。
第五條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第六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在本市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急難型救助: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緊急特殊困難,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發重大疾病無錢救治或無能力繼續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危及生命、且無法得到其他救助,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連續3個月無收入來源且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照顧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而無法就業、高校畢業生暫未就業等造成無生活來源,同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貨幣財產不超過6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在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等社會救助待遇期間,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經臨時救助審批部門認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支出型救助: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社會救助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5倍,申請之日前12個月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超出家庭上年總收入,且家庭財產符合本市申請社會救助的規定,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包括:
(一)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各類保險報銷后或肇事方賠償、醫療救助、社會互助后,個人實際支付的醫藥費用;
(二)家庭成員在普通高中學校(不含高價自費擇校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期間,經國家各類獎助學金、助學貸款、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伙食補貼、學費減免、教育救助等資助后,家庭實際支付的學費、雜費(包括住宿費和課本費);
(三)其他經臨時救助審批部門認定的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
第九條 下列支出不得認定為生活必需支出:
(一)購買住房、家用汽車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檔消費支出;
(二)本市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在外埠非選定醫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醫藥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買藥品的費用除外);
(三)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購買藥品或接受診療服務,選擇自費結算產生的醫藥費用支出;
(四)購買未納入本市醫保藥品目錄的具有滋補營養作用的藥品、保健藥品、中成藥品(含牛黃等名貴中藥)的費用支出;
(五)就讀課外補習班、興趣班、民辦學校、研究生、擇校、留學、成人在職教育等教育費用支出。
第十條?臨時救助標準分為急難型救助標準和支出型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急難型救助標準。對于急需解決基本生活問題的救助對象,每人救助標準不超過3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于急需醫療救治的救助對象,每人救助標準不超過2萬元。視具體情況,可疊加執行兩項救助標準。
第十二條 支出型救助標準。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支出型救助對象,其中自付費用在2000元(含)至1萬元的,每戶救助標準為1至6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付費用在1萬元(含)至2萬元的,每戶救助標準為6至12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付費用在2萬元(含)以上的,每戶救助標準為12至24個月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支出型救助對象,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超出家庭上年總收入2萬元以下的,每戶按1至6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2萬元(含)以上至4萬元的,每戶按6至12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4萬元(含)以上的,每戶按12至24個月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
第十三條 申請。申請人可向居住地、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申請。申請人需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身份證明、臨時救助申請書、遭遇困難情況證明、收入支出證明、天津市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以及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代為申請的,要提供申請人授權書。
支出型救助申請人非本市戶籍的,應當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證。
第十四條 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救助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錄入天津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告知申請人審核審批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預計時限,并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備的,可先行容缺受理,并當面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在入戶調查時予以補充核實。
申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可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以最近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為參考。
第十五條 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核實工作,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核對、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情況、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其中,支出型救助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救助時,由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開展家庭經濟狀況等調查核實,并通過天津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推送至申請人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 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調查核實結果等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公示。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申請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區)公示3天。公示期間有異議且存在有效線索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之內再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第十八條 審批。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臨時救助審批部門按規定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急難型救助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支出型救助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審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提出重新審批申請1次,臨時救助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復查申請材料進行重新審核審批。
第二十條 急難型救助申請人,還可向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如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事后應補齊相關辦理手續。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急難型救助申請人,臨時救助審批部門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和調查核實情況確認申請人急難情形,對符合條件的,可直接先行救助,并確保救助措施在48小時內到位。
第二十一條 公安、鄉鎮(街道)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村(居)民委員會、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符合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
第二十二條?非本市戶籍且無本市居住證的人員,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可由公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協助其向所在區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區,由相關部門協助其向天津市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屬于一次性救助,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當年接受臨時救助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因困難情形較大、需要臨時救助金額超過最高限額標準的,或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由臨時救助審批部門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辦理,其中,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同時向區民政部門備案。對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
第二十四條 本市特困人員經各類保險報銷后或肇事方賠償、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給予支持,不再進行臨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臨時救助方式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
第二十六條 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也可直接發放現金。
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
第二十七條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給予救助。除緊急情況外,采取發放實物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并確保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
第二十八條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提供轉介服務。市、區民政部門可設立精準救助資金,對臨時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救助。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和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或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第二十九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臨時救助各項工作,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市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困難家庭學生教育救助工作,市醫保部門負責做好醫療保障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救助資金。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合力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第三十條 臨時救助業務全面推行線上審核審批,各區依托天津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完成數據錄入、信息共享、統計查詢等,實現臨時救助信息化管理。各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街道)綜合便民服務中心,設立統一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積極推動臨時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申請、辦理、查詢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要加強與慈善組織合作,建立完善與慈善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定期溝通會商,爭取慈善幫扶。健全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間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機制,依托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等系統,實現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促進公益慈善資源合理配置,提升慈善幫扶成效。
第三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各區要在下轄鄉鎮(街道)按照戶籍人口每年每人1元的標準分別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每月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補足。
第三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堅持誠信守諾。民政部門應推進個人誠信機制建設,建立社會救助失信名單。納入失信名單人員申請臨時救助時,臨時救助審批部門應嚴格審查救助申請。
第三十五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二、四、五項情形的急難型救助申請人,實施先行救助后,臨時救助審批部門在補齊經辦和審批材料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依法依規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