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公租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無房新就業職工租賃期限自其畢業之日起不超過6年。
合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無房新就業職工承租公租房的租賃期限自其畢業之日起不超過6年。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續租。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退出配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人不得閑置、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配租房屋,不得損毀、破壞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
2、承租人退出配租房屋前,應當結清房屋租金和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配租房屋及其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理和賠償。
3、承租人租賃期間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或者租賃期滿不再續租,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退出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可允許其繼續承租,并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所承租房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①提供虛假證明,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②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③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的;
④轉租、轉借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調換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⑤損毀、破壞配租房屋,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