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最常見的就是加班了,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費用才能合理的加班,一個月加班多長時間算是違法呢,如果企業天天無理由加班怎么辦,不給加班工資我們應該怎么維權。
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針對您所描述的情況,如果工作時間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則物業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若工作時間超過這個范圍,不論是否自愿加班、工作強度如何,物業公司對加班是知情且同意的,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勞動者可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據材料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舉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舉報地點: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懲處原則
市勞動監察支隊:對于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工資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對于符合條件的,人社部門會將此類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