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的人越來越多了,前幾天甚至有新婚夫妻結婚因為內衣買小了就要離婚的,可以見得現在的婚姻關系非常不牢固,夫妻雙方對自身的財產保障也格外重視。有朋友就問了我,按照新的民法典,婚前父母幫忙買的房子,離婚后歸誰,今天我們就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屬于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在結婚前買的房子,有單方面父母出資購買,給兒子或者女兒買房,則屬婚前個人財產,若明確是給倆人的除外。
若是夫妻在婚后父母在出資買的房子,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兩個人。
婚前,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另一方父母出錢裝修,這種情況尚未明確。
一、小產權房分割
對于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筑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作出處理。
對于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作出處理。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取得使用權的一方應向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在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對該小產權房的處理不代表對其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權處理時,屬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系的變更。
屬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在該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后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六、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即優惠購房指標,系基于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并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
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范圍之內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