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積金貸款審批下來了還能提取公積金去還商貸么,關于武漢公積金貸款提取有什么要求,對此想要了解最新的政策武漢公積金提取,一起看過來吧。
可以
可以。不過需要滿足相應條件方可辦理。職工同時滿足支付購房款、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提取的多種情形,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辦理,且無法更改。
武漢公積金買房提取各類型及辦理條件如下——
一、首套房——購房合同提取
職工及配偶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憑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備案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辦理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辦理條件;
(2)該住房未申請公積金貸款及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3)貸款發放并正常還款6個月(含)以上;
(4)職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辦理本項提取業務提取時間間隔一年以上。
二、首套房——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提取
辦理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辦理條件;
(2)該住房未申請公積金貸款及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3)貸款發放并正常還款6個月(含)以上;
(4)職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辦理本項提取業務提取時間間隔一年以上。
三、首套房——不動產權證提取
職工及配偶購買首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下同)后,可每三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辦理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辦理條件;
(2)該住房未申請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3)職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辦理本項提取業務提取時間間隔3年以上。
四、首套房——償還住房組合貸款提取
職工及配偶購買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在貸款發放并正常還款6個月后,可每36個月提取一次。
辦理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辦理條件;
(2)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發放并正常還款六個月(含)以上;
(3)職工當前公積金貸款部分無逾期;
(4)職工及配偶提取公積金歸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距本人上次辦理本項提取業務的時間間隔需滿36個月。
五、首套房——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提取
辦理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辦理條件
(2)提取人異地貸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記
(3)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并正常還款六個月以上
(4)職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辦理本項提取時間間隔一年以上。
六、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
辦理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二套住房認定標準;
(2)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積金組合貸款);
(3)職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終止,一旦申請二套房提取,自動放棄首套房提取資格。
七、二套房——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提取
辦理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二套自住住房辦理條件;
(2)提取人異地貸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記;
(3)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并正常還款六個月以上;
(4)職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辦理本項提取業務提取時間間隔一年以上。
一、《辦法》修訂的內容
1.《辦法》第八條。購買存量住房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滿6個月后,方可辦理提取;(增加內容: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從異地轉入武漢的,需正常逐月繳存滿6個月后,方可辦理提取。)
政策解讀:《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規定,“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然而,武漢都市圈內住房公積金實行“同城化”辦理,即繳存職工只要在武漢開戶后即可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至武漢,無需在武漢“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但部分職工并非真正的工作調動轉移到武漢,而是為了盡快套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將異地住房公積金(武漢都市圈內)快速轉入武漢,然后以武漢無房為由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擾亂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此處修訂只是調整了一個“滿6個月”先后順序,將異地轉移流程—“武漢開戶-連續繳存6個月-異地轉入”,優化為武漢都市圈內轉移流程—“武漢開戶-異地轉入-繳連續存6個月”的辦法,既方便了武漢都市圈繳存職工,又與上級要求防范違規提取的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2.《辦法》第十二條。職工及配偶婚前已購買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產各自辦理提取,也可以選定其中一套房產共同辦理提取;(增加內容:婚后配偶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房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結婚登記滿6個月后,方可辦理。)
政策解讀:主要是為了防范少數人鉆政策空子,通過不法中介找到有房而無住房公積金的業主,虛構婚姻關系辦理真實的結婚證,然后以配偶的房產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提取后再辦理離婚,頻繁操作騙提住房公積金,擾亂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加重資金流動性風險,損害更廣大繳存職工權益,也違反了公序良俗。
二、《細則》修訂的內容
《細則》第七條? 職工及配偶無自有住房或者具備公租房配租資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將“一次”刪除,即取消了“一次”的頻次限制)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頻次及額度:將單身職工每年可以提取14400元提高到18000元),已婚職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高層次和高技能領軍人才,單身職工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已婚職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57600元提高到72000元。
專項材料:除高層次和高技能領軍人才需提供人才認證材料外,其他職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點:將原來的“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無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含委托扣劃)或者貸款的,可以按年辦理租房提取(具備公租房配租資格的除外)”,修訂為“職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第五、第六條提取情形的,不能辦理租賃住房類提取;同樣,本年度有過租賃住房類提取的,不能辦理上述提取。”通過本市住房租賃平臺租賃自住房的,可以每年與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按月提取。
政策解讀:優化租房提取政策,只是按照上級要求、租房市場實際和群眾期盼優化了提取方式和提高了提取額度,對廣大繳存職工、特別是對新市民和青年人是一項非常利好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