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是不能按照基礎工資來發放的,對目前大家拿到工資不是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以及補貼福利等,所以對此是不合法的。
產假工資只給基本工資不合法。,法律規定在產假期間應該保障原有的待遇,主要是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超過該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也要發給員工
產假期間休假視為全勤,有全勤獎,餐補等都是公司補貼福利。
產假期間工齡獎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也就是福利待遇之一,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是不影響工齡的計算的。也是有全勤評獎。
舉個例子: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51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8天產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5100÷30×128=21760(元)
發放標準“就高不就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