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正常休產假卻一分錢也沒收到公司發放一分錢,那么產假工資沒給是不是拖欠工資了,關于這點,不少市民詢問,以下是全文。
產假有工資,而且是全額工資,一般都是每月發放,產假工資不發,這是嚴重拖欠工資現象。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2、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一般情況下,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員工產假期間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貼)。
3、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但特殊情況下,女職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產假工資的法律后果:
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產假工資,屬于拖欠工資的行業,勞動者可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同時還可能面臨被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1、產生勞動爭議風險:
拖欠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存在勞動者被迫辭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2、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拖欠工資將面臨責令限期支付、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賠償金、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處罰。
只要員工一旦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將根據法律規定對用人單位做出上述行政處罰。
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風險:
《刑法》有一個針對拖欠勞動報酬的規定,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風險:
《刑法》有一個針對拖欠勞動報酬的規定,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產假即屬于“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因此,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員工產假工資,數額較大的,構成此罪,負刑事責任。
“數額較大”標準: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