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長?應該去哪申請仲裁?有以上疑問的網友,這次的內容應該能給你提供幫助。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此外,也可就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去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即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去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一般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
在出現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原則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優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利于勞動者申請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實。
原則二:先受理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如果勞動者在多個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時,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原則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出現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導致勞動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確定的情況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形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隨著“互聯網+調解仲裁”的不斷發展,部分地方已經開展網上申請仲裁的相關工作,實現了“數據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腿”,但仍然應當由具備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受理相關爭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