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天津市體育局發布了《天津市關于加強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激勵辦法》。詳細內容,歡迎了解。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青少年運動水平,加強我市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激勵各級各類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輸送單位的積極性,提高體育后備人才培養質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是指:輸送到我市優秀運動隊的正式運動員;經專業技術測試合格輸送到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中專部(包括經市體育局批準,輸送到與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中專部有合作關系的院校等單位)的學生運動員。不包括協議運動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培養輸送單位是指為我市培養輸送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的各級各類社會體育機構和事業單位等青少年體育訓練單位。
第四條 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堅持有利于促進業余訓練,有利于提高青少年運動技術水平,有利于市優秀運動隊選材,有利于為奧運會、全運會作貢獻的原則。
第五條 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從事的運動項目,必須是奧運會、全運會所設正式競技比賽項目。
第六條 對培養輸送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的社會體育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專門用于激勵培養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的教練員(教師)。
(一)每向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中專部(包括輸送到與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中專部有合作關系的院校等單位)直接輸送一名學生運動員,獎勵標準為2000元。
(二)每向我市優秀運動隊直接輸送一名(非市體校學生運動員)運動員,獎勵標準為4000元。
(三)培養輸送的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包括非在編運動員)代表天津市在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獎勵標準為10000元、8000元、6000元。舉行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等國內外綜合性運動會的年度,獎勵辦法分別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直接輸送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及培養輸送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包括非在編運動員)代表天津市在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參照社會機構激勵標準,在績效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專門用于激勵體育后備人才的培養教練員(教師),并在獎勵性績效工資中單列。
第八條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人社部規〔2018〕4號)、《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津人社規字〔2019〕3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對為我市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相關人員和集體,可以給予嘉獎、記功、記大功獎勵。
第九條?以辦理市優秀運動隊入隊人事關系、獲得市體育運動學校學籍(包括獲得輸送到與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中專部有合作關系的院校等單位的學籍)、代表天津市參加全國最高水平比賽獲得前三名的秩序冊、成績冊等材料為認定依據。
第十條 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訓練單位培養體育后備人才連續時間滿一年的方可認定為培養輸送單位。
第十一條 每年10月下旬,各區體育主管部門、各市級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天津市體育運動學校根據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轄區、本單位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輸送情況的匯總申報工作,制定激勵經費分配方案,組織做好本區、本單位獎勵經費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市體育局負責做好審核、公示及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二條 市體育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和標準,研究確定培養輸送項目資金建議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將獎勵經費納入市體育局下一年度經費預算。市體育局根據審核結果,將獎勵經費及時撥付至培養輸送單位。
第十三條 各培養輸送單位需加強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完善管理機制,促進我市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杜絕發生人才流失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區的激勵政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16日至本方案印發之日前本市有關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激勵辦法,參照本方案執行。同時,《市體育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關于加強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激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津體青少〔2018〕6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