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因為是公家的地,有時候處理起來非常麻煩,如果自己的房子想要賣給別人怎么辦,合同要怎么簽這些問題都要注意,讓我們看看2020年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新政策是什么樣子的吧。
1、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強調,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2、可盤活閑置宅基地
國家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3、允許村集體內流轉
2020年起,農村宅基地除了可以自愿退出,另外可以流轉給村集體內符合條件的村民,按照三權分置,把宅基地的使用權轉讓給本村的其他村民,這樣不但可以得到一部分收入,另外也不用擔心私自買賣宅基地的問題。
4、宅基地有償退出
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民自愿的情況下,可以把你們的宅基地和房屋有償收回,轉變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這也就是農民常說的有償退出。目前有償退出分為4個補償機制,分別是補錢、補房、分紅和養老這4種方式。
農村宅基地在進行買賣時簽訂的合同效力要根據簽訂的主體來確定: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因購買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綜上可知,農村宅基地是不允許自由買賣的,尤其是嚴禁城鎮戶口購買,另外,在進行宅基地流轉的時候,一定要先上報村集體,確定是否可以轉讓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