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試用期要簽合同嗎?試用期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即將步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朋友,想提前了解清楚吧。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