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正式通過,其中關于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要求政策也隨之公布,辦法顯示,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用地每戶不得超過140平。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農村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 (含附屬設施)宅基地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或者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確需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選址、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農村村民經批準異地建造住宅的,應當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 (構)筑物后,將原宅基地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住宅利用現狀調查,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閑置宅基地、住宅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提供政策咨詢服務,組織開展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工 作,及時勸阻、制止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住需求。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再利用,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